家属办理汇(存)款指南
服刑人员亲属向服刑人员汇(存)款主要有2种渠道:
1、通过全国各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银行电子汇款,但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能向服刑人员账户进行汇款;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办理可能比较顺畅。
2、现金办理存款方式目前只限于高明区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存款,每个服刑人员每月累计接受汇(存)款金额不能超2000元。
服刑人员亲属向服刑人员账户进行汇款时,亲属必须向经办银行提出以下汇款要求:
“我需要通过‘银行电子汇兑’方式,将款项汇划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亲属填写银行电子汇款单时,汇款单上的收款人、收款账号、用途和收款行栏四个项目填写要求如下:
(1)“收款人”栏:填写服刑人员姓名。
(2)“收款账号”栏:填写“80020000003408575”。
(3)“收款银行”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无法查到,可查询行号:314588070010)。
(4)“用途”栏或“备注”栏:服刑人员家属必须填写完整的服刑人员囚号,如:“转44610××××× 罪犯姓名”。
重要提示:(1)收款账号为公用的二级账号,收款人处可能会自动显示上一个办理过汇款的服刑人员名字,请叫银行职员把收款人名字改为你要汇款的服刑人员名字;(2)“用途(备注)”栏必须填写完整的服刑人员囚号(一串10位的数字,而且前面5位固定为“44610”),并且要求汇款银行一定要将“用途(备注)”栏填写的信息发送到收款银行。
咨询电话:0757-88663989(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江支行)
汇款指南的演示:/resource/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50619/20150619105134_83026.ppt